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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行为警示 ——信息披露违法

  信息披露违法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背景下,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重大交易相关方均为《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负有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目前,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成为资本市场的“毒瘤”,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资本市场生态影响极其恶劣,监管机构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给予严厉打击。

  例如,某上市公司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及健康相关产品批发及零售配送业务。该公司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累计虚增收入207.35亿元,虚增成本178.5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4.3亿元;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资金占用25.92亿元;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重大诉讼的有关事项,担保涉及资金12亿元。证监会于2022年4月份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区分责任分别处以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同时采取10年至终身的市场禁入措施。

  又如,某上市公司通过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连续两年财务报告严重失实,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1338.54万元、利润总额129.11万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00%、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24%;虚增2019年度营业收入572.36万元、营业外收入7590万元、利润总额7924.82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55.13%、253.78%。同时,公司生产经营风险事项亦未及时披露或未完整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2月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80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300万元至1200万元罚款。追溯调整后,该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2019年由盈转亏,财务指标触及退市标准,2022年3月份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沟通的基础渠道,发行人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和依据。在全面注册制背景下,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信息披露违法活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天津证监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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