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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3-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71.20万份

  ●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61.40元/份

  ● 本次股票期权实际可行权期: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5日

  ● 本次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同意为符合行权条件的144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可行权数量为71.20万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7%。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1、2020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20年9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三)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1、首次授予

  

  2、 预留授予

  

  二、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说明

  

  三、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0年9月21日

  (二)行权数量:71.20万份

  (三)行权人数:144人

  (四)行权价格:61.40元/份

  (五)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已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六)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七)行权安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为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5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八)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注: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为144名,拟行权数量为71.20万份,占已获授股票期权比例为40%。本次行权符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二次修订稿)》中规定的行权相关条件,激励对象符合可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五、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依据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公司在授权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权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股票期权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条件成就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除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尚未届满外,本次条件成就的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

  

  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3-063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

  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38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38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6日。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5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38.0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3%。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1、2020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20年9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三)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1、首次授予

  

  2、 预留授予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说明

  

  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外(公司将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45名,解除限售数量为138.00万股,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比例为40%。

  三、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11月6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38.00万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因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尚在自主行权过程中,上表中本次变动前及本次变动后的股本结构均未包含自2023年10月1日起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导致的股份变动,具体行权结果对股本结构的影响将于每季度结束后进行单独披露。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条件成就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尚未届满外,本次条件成就的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

  

  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3-064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监事简欢先生的配偶江燕女士于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26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基本情况

  经核查,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26日期间,公司监事简欢先生的配偶江燕女士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江燕女士此次短线交易于10月16日-17日买入公司股票合计400股后于10月19日卖出,累计收益2,321元;于10月26日买入公司股票3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燕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00股。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二、 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公司监事简欢先生及其配偶江燕女士积极配合,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采取措施如下:

  1、 公司将收回江燕女士本次交易所得收益。江燕女士承诺其将本次交易所得收益主动上交公司,并承诺现在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在六个月内卖出。

  经与简欢先生确认,其对此次交易行为的发生并不知情,在此次交易前后,其未向其配偶江燕女士透露公司经营信息或给予投资建议。本次短线交易系因江燕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股票是本人根据其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交易期间未征询简欢先生意见,亦未告知其上述交易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简欢先生及其配偶江燕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上述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规范自身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 公司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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