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1月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国投瑞银顺晖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且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1个封闭期为2022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本基金第1次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28日的10个工作日。自2023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为本基金的第2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期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账户最低保留份额为0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5 日常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在本次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相关业务规则按照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披露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执行。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6.2.代销机构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规则、流程、数额限制等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销售机构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28日为本基金第1个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2023年11月28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1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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