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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后续用于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2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2,187,5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13%;按回购总金额下限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93,75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30日、2022年12月10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56)。

  2023年5月19日,公司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于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经除权除息价计算,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30,246,666元÷102,676,000股*10=2.945836元/10股,即每股现金红利=0.2945836元/股。因此,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32元/股-0.2945836元/股=31.71元/股。即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32元/股调整为不超过31.71元/股,自2023年5月26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2023年10月11日,公司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于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经除权除息价计算,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30,246,666元÷102,676,000股*10=2.945836元/10股,即每股现金红利=0.2945836元/股。因此,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31.71元/股-0.2945836元/股=31.42元/股。即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31.71元/股调整为不超过31.42元/股,自2023年10月18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853,7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81%,最高成交价为22.4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0.81元/股,成交总金额39,956,295.6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12月19日)前五个交易日(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6,434,478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1,608,619.50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5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吕思佳女士递交的辞职报告,吕思佳女士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辞职后吕思佳女士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吕思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其负责的工作已交接完成,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董事会对吕思佳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法定程序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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