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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公告

  证券代码:688529        证券简称: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80,975,61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即2020年11月9日)起36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9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1号),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股份”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3,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2020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28,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98,875,173股,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9,124,82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限售股,涉及股东13名,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80,975,610股,占公司总股本166,400,000股的48.66%。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即2020年11月9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11月9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3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7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新增38,400,000股股份已于2023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28,000,000股变更为166,400,000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除上述股本变化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相关股东对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做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股东大连博通聚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聚源”)、大连科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实业”)、大连尚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瑞实业”)、大连豪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董博、赵书辰和张思萌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股东博通聚源、科融实业、尚瑞实业、豪森投资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大连铭德聚贤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铭德聚贤”)、大连合心聚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心聚智”)、大连亨达聚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亨达聚力”)、大连智腾聚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腾聚众”)、大连通力聚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通力聚仁”)、大连荣昇聚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荣昇聚义”)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除上述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董博、高晓红、芮鹏、聂莹、曲雅文、胡绍凯、杨宁和许洋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王璇、刘云飞、赵玉亮、于洪增、齐羽健、王宇和任俊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上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董博、高晓红、芮鹏、聂莹、曲雅文、胡绍凯、杨宁和许洋以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王璇、刘云飞、赵玉亮、于洪增、齐羽健、王宇和任俊波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博通聚源、科融实业、尚瑞实业、豪森投资、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董博、赵书辰和张思萌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

  3、本公司/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4、本公司/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按照上述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时,本公司/本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减持比例合并计算,但上述减持不包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本公司/本人或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公司/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如本公司/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导致本公司/本人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第3条、第4条第(1)项的承诺。

  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铭德聚贤、合心聚智、亨达聚力、智腾聚众、通力聚仁、荣昇聚义承诺: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德熙、赵方灏、张继周、董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所涉及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无控股股东,不存在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豪森股份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海通证券对豪森股份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80,975,61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9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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