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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股票代码:600487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股票代码:60048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崔巍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吴江七都镇心田湾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一致行动人:崔根良

  住所:江苏省吴江区七都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股份变动性质:对控股股东增资,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的控股股东;被增加认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签署日期: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因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缴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亨通集团的本轮全部增资,增资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亨通集团的股权比例由41.30%上升至73.00%,成为亨通集团的控股股东并被增加认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因而披露本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简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崔巍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5251986********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邮编:21529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如下:

  

  注1: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配偶梁美华,及其控制的亨通集团、苏州亨通永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5.01%的股权。

  注2: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金永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亨鑫科技有限公司28.06%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注:上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情况,通过直接持股的企业控制的下级公司不再详细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崔根良共同控制亨通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苏州亨通永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今翼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上海圣埃蒂文化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控制。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注1: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配偶梁美华,及其控制的亨通集团、苏州亨通永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5.01%的股权。

  注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93%的股权。

  注3: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金永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亨鑫科技有限公司28.06%的股份。

  注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亨通光电国际有限公司持有PT VOKSEL ELECTRIC TBK 8.31%的股权。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2、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其通过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间接持有金融机构5%及以上股权的情况,详见本节“二、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的简介”之“(六)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之“2、亨通集团持有金融机构5%及以上股权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的简介

  (一)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的基本情况

  名称: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吴江七都镇心田湾

  法定代表人:崔根良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85715E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各种系列电缆、光缆、通信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金属材料(除贵金属外)、煤炭、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针纺织品、纺织原料(除棉花)、铁矿石、铁矿砂、日用百货批发零售;金属镀层制品、铝合金型材的制造加工;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农副产品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1992年11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联系电话:0512-63196900

  (二)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崔根良先生和崔巍先生为亨通集团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为亨通集团。

  (三)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的主要业务及最近3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的主要业务:光通信网络与系统集成、海洋电力通信与系统集成、新能源正极材料及汽车部件、半导体材料及芯片设计、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研发销售、金融产业投资、商品贸易、股权投资等。

  2、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最近3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如下:

  单位:元

  

  (四)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最近五年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的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的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

  亨通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崔巍先生,实际控制人为崔根良先生和崔巍先生。

  1、亨通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注1:亨通集团及其控股的苏州亨通永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崔巍及其配偶梁美华合计持有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5.01%的股权。

  注2: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93%的股权。

  注3: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亨通光电国际有限公司持有PT VOKSEL ELECTRIC TBK 8.31%的股权。

  2、亨通集团持有金融机构5%及以上股权情况

  

  三、一致行动人崔根良的简介

  (一)一致行动人崔根良基本情况

  姓名:崔根良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5251958********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邮编:21529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一致行动人崔根良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

  

  (三)一致行动人崔根良最近五年合法合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崔根良最近五年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一致行动人崔根良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五)一致行动人崔根良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

  1、崔根良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详见本节“二、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的简介”之“(六)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之“1、亨通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2、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崔根良不存在直接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其通过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间接持有金融机构5%及以上股权的情况,详见本节“二、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的简介”之“(六)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之“2、亨通集团持有金融机构5%及以上股权情况”。

  四、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亨通集团为崔根良先生和崔巍先生共同控制的企业,崔根良先生和崔巍先生为父子关系。亨通集团、崔根良和崔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后续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增强亨通集团资本实力、扩大经营而对亨通集团增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23年10月31日,亨通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增资事宜。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持股途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亨通集团41.30%股权,亨通集团持有上市公司586,229,925股股份),穿透后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42,138,192股,比例为9.82%。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控股股东亨通集团增加注册资本,具体为:亨通集团注册资本由230,000万元增加至500,000万元,本轮增资全部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以270,000万元的对价认缴,增资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亨通集团的股权比例由41.30%上升至73.00%,成为亨通集团的控股股东,并被增加认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持股途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亨通集团73.00%股权,亨通集团持有上市公司586,229,925股股份),穿透后间接增加185,809,536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427,947,728股,比例为17.35%。

  附: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08年11月首次持有亨通集团股份至今比例变动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持有亨通集团(持有亨通光电23.77%股份)41.30%的股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42,138,192股,比例为9.82%;但不控制上市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增加注册资本,成为亨通集团控股股东,被增加认定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崔根良先生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二人为父子关系。亨通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3.77%股权,且崔根良先生已将其持有的亨通光电3.86%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亨通集团行使,因此崔巍先生与崔根良先生通过亨通集团共同控制上市公司27.63%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关系结构图

  

  四、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亨通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中的348,556,753股被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14.13%。崔根良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中的59,500,000股被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2.41%。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用于本次向亨通集团增资的货币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进行实缴。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重组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需要制定和实施上述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亨通集团增资完成后,亨通光电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均无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存在与上市公司交易的情况:

  

  2、2022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交易的情况,详见亨通光电于2023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第六节 重要事项”下的“十二、重大关联交易”。

  3、2021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交易的情况,详见亨通光电于2022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的“第六节 重要事项”下的“十二、重大关联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直系亲属亦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不涉及财务资料。

  二、一致行动人崔根良为自然人,不涉及财务资料。

  三、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的财务资料

  亨通集团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具体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崔  巍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31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根良

  一致行动人(签名):

  崔根良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31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张  剑

  财务顾问主办人:

  苏晓琳             沈渝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0月31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工商营业执照;

  2、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文件及章程修正案;

  4、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一致行动人崔根良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承诺函;

  7、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的财务资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崔  巍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31日

  一致行动人亨通集团: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根良

  一致行动人崔根良:

  崔根良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3-069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资暨公司

  增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崔巍先生对公司控股股东增资,导致崔巍先生间接增加上市公司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票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公司控股股东不会发生变化。

  ● 本次增资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崔根良先生。本次崔巍先生对亨通集团增资,成为亨通集团的控股股东。公司增加认定崔巍先生(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本次增资后,崔根良先生和崔巍先生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二人为父子关系。亨通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3.77%股权,且崔根良先生已将其持有的亨通光电3.86%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亨通集团行使,因此崔巍先生与崔根良先生通过亨通集团共同控制上市公司27.63%的权益。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亨通光电”)于2023年10月31日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的通知,通知内容为:亨通集团有关增加注册资本的《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亨通集团注册资本由230,000万元增加至500,000万元,本次增资全部由其股东崔巍先生以人民币270,000万元的对价认缴。本次增资后,崔根良先生、崔巍先生分别持有亨通集团27.00%、73.00%的股权。亨通集团将就本次增资的申请材料提交至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崔巍先生成为亨通集团的控股股东,并被增加认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与崔根良先生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现将崔巍先生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2、 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亨通集团注册资本由230,000万元增加至500,000万元,本次增资全部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崔巍先生以人民币270,000万元的对价认缴。本次增资前,崔根良先生、崔巍先生分别持有亨通集团58.70%、41.30%的股权。本次增资后,崔根良先生、崔巍先生分别持有亨通集团27.00%、73.00%的股权。

  3、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控股股东增资的资金来源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亨通集团增资的货币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进行实缴。

  4、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控股股东亨通集团增资,不会引起亨通集团持有亨通光电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然为亨通集团,其仍持有亨通光电586,229,92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23.77%。

  5、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增加认定一位实际控制人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控股股东亨通集团增资,增资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亨通集团的股权比例由41.30%上升至73.00%,成为亨通集团的控股股东,公司增加认定崔巍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崔根良先生、崔巍先生系父子关系,两位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崔巍先生均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6、本次权益变动后,亨通光电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动

  

  7、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公司权益有所增加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崔巍先生均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系崔巍先生对控股股东亨通集团增加注册资本,成为亨通集团的控股股东,崔根良先生和崔巍先生持有亨通集团的比例发生变化,间接导致崔巍先生控制的上市公司权益有所增加,崔巍先生被增加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之一。

  (1)本次权益变动前,崔根良先生、崔巍先生分别持有亨通集团58.70%、41.30%的股权。穿透后,崔巍先生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约为242,138,192股,比例约为9.82%,但不控制上市公司。详见下图:

  

  图1:权益变动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后,崔根良先生、崔巍先生分别持有亨通集团27.00%、73.00%的股权,崔巍为亨通集团控股股东。穿透后,崔巍先生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约为427,947,728股,比例约为17.35%。亨通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3.77%股权,且崔根良先生已将其持有的亨通光电3.86%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亨通集团行使,因此崔巍先生与崔根良先生通过亨通集团共同控制上市公司27.63%的权益。详见下图:

  

  图2: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控股股东增资,导致崔巍先生间接增加上市公司权益;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综上,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但崔巍先生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的控股股东,且崔根良先生、崔巍先生系父子关系,因此增加认定崔巍先生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崔根良先生、崔巍先生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上述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生产、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崔巍先生自2017年5月以来担任公司董事,2021年5月以来担任公司董事长,一直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本次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整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023年10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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