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3-080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新星”)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洛阳新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洛阳新星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2,656.00万元(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主要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均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融资10,00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13.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1.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全资子公司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1.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洛阳新星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2,656.00万元,2023年度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17,00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为洛阳新星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2,656.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07,00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FR3TX1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肖爱明
5、住所: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杜甫大道与招商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6、注册资本:58,7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1日
8、经营范围:铝晶粒细化剂、铝基中间合金、金属钛及70高钛铁合金、颗粒精炼剂、有色金属轻合金材料、KA1F4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3、债务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6、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洛阳新星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其控制权,洛阳新星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逾期债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等较大的偿债风险,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0.8056亿元(含本次),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2.38%;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0.5656亿元(含本次),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0.99%。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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