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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3-078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5日和2023年9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3.08元/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6日、2023年9月2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72)等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以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3年11月2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359,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52%,最高成交价为25.1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4.8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898.90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 截至上月末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尚未开始实施回购股份。

  三、 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过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敏感期、回购数量和节奏、交易委托时段的要求,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 年11 月 2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2,027,400 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3、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

  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公司既定方案,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

  次回购计划。回购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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