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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76                 证券简称:恒兴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8号)注册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5.73元,并于2023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6,000.00万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股东作出的承诺

  控股股东宜兴市中港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宜兴港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宜兴市千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中港投资、港兴管理、千叶管理)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即“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因公司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本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的承诺。

  5、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7、本承诺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如本承诺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张剑彬、石红娟、张千、吴叶、王恒秀、张翼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即“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承诺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承诺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因公司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本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的承诺。

  6、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8、本承诺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如本承诺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卢荣群、陈维斌承诺:

  1、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即“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承诺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承诺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因公司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本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的承诺。

  6、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

  7、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8、本承诺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如本承诺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3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25.73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间接持股数量不包括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股东已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事项自愿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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