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1 证券简称:中瓷电子 公告编号:2023-1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9号)批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2,499,999,936.5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37,309,377.46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62,690,559.0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0月3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1月1日就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647号)。
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使用和监管,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相关的银行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以及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目前,公司及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河北博威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公司”)、北京国联万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万众”)已完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西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中航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证券、中航证券同意后,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证券、中航证券。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中航证券。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中信证券、中航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中航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中航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中航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授权中信证券、中航证券分别指定的主办人陈泽、肖尧、黄凯、陆安华、闫亚格、霍涛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主办人向银行查询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中航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中航证券。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银行按照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7、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银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中航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中信证券、中航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中信证券、中航证券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中航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中航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中航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有权或者中信证券、中航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中航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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