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等。中介机构是连接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的媒介,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市场运行效率发挥着重要作用。中介机构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须勤勉履行职责,如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意见存在虚假等情形,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年来,中介机构案件频发,出现项目涉及中介机构集体“躺倒”的情况。
例如,某公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过程中,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营业收入615.4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公司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为公司提供承销、审计、法律、评估等服务的5家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规则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承销文件、审计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存在虚假记载。最终,证监会根据2005年《证券法》,对债券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同时按照“一案双查”原则,没收相关中介机构业务收入并处以罚款,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注册制的核心是增强信息披露,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背景下,对发行人及相关方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是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环节,是防范证券欺诈造假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是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证监会将坚持依法严肃追究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责任,切实提高违法成本,督促其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运行体系。(天津证监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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