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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3-096

  转债代码:110089         转债简称:兴发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41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41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13日。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3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日,公司收到《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19】56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9日,公司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4.2019年9月16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2019年11月11日,公司2019年度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526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5.2019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2020年4月22日,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316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6.2021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1年4月26日,公司回购的部分股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成功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登记,公司股份总数由1,119,392,663股调整为1,118,892,663股。

  7.2021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1年10月25日,公司回购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成功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登记,公司股份总数由1,118,892,663股调整为1,111,724,663股。

  8.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年11月11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4,443,000股限售股上市流通。

  9.2022年12月26日,公司回购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成功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登记,公司股份总数由1,111,724,663股调整为1,111,670,663股。2023年4月24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906,000股限售股上市流通。

  10.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监事会、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19年11月11日,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1月10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3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1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40%。具体如下:

  

  注:1.因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条件未满足,经十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予以回购注销。2021年10月,上述回购注销工作已完成。

  2.截至目前,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45名激励对象中,有13名因离职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原副总经理倪小山先生于2023年4月因退休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11月13日。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41万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以上本次上市前总股本为截至2023年9月30日数据。由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具体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1月10日届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公司及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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