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79 股票简称:宏创控股 公告编号:2023-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赵前方、张伟、朱凯、杨光厂、肖萧: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在2017-2021年年报中均披露与控股股东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宏桥)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经查,山东宏桥控制的滨州宏展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自2017年以来一直存在同业竞争。你公司2017-2021年年报中关于同业竞争的内容披露不准确,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赵前方作为时任董事长,张伟、朱凯、杨光厂作为时任总经理,肖萧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及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同时督促控股股东山东宏桥及时解决同业竞争,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其他说明
1、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下一步,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2、为解决上述滨州宏展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部分产品与公司存在重合的问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制定解决方案并于2022年7月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就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作出了相关安排和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8日在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关于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1号)。
特此公告。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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