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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ST太安        公告编号:2023-102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6日(星期一)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金园工业区揭阳路28号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安堂”)麒麟园中座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柯少彬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4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147,450,915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19.2301%。

  2、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141,795,332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18.4925%。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5,655,583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0.7376%。

  4、中小投资者参加情况

  中小投资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1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7,634,683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73,200股的0.9957%。

  5、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44,076,0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12%;反对2,96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4%;弃权407,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59,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5.7951%;反对2,9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38.8661%;弃权407,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338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郭佳律师和林嘉豪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的委托,指派郭佳、林嘉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太安堂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太安堂董事会根据2023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太安堂董事会已于2023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刊登了《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6日14:50在汕头市金园工业区揭阳路28号太安堂麒麟园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太安堂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太安堂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均为截至2023年11月3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太安堂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141,795,332股,占太安堂总股本的18.492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太安堂董事、监事。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50人,代表股份数5,655,583股,占太安堂总股本的0.7376%。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太安堂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太安堂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44,076,0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12%;反对2,96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4%;弃权407,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59,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5.7951%;反对2,9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8.8661%;弃权407,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338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郭  佳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林嘉豪

  二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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