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3-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调解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至《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双方本案案涉合同纠纷总款项为8,388,260元,其中服务费7,588,26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0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达成调解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若后续收回应收账款将对未来利润有一定积极影响;若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可能继续计提坏账,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一、 诉讼基本情况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就公司与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龙兴投资”)的服务合同纠纷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2023年7月,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赣0112民初454号),并披露了一审判决内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2023年8月,龙兴投资因不服法院作出的(2023)赣011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 诉讼进展情况
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公司与龙兴投资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近日,公司收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3)赣01民终661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确认:上诉人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7,588,26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800,000元,共计8,388,260元,以上款项支付完毕后,本案所涉债务清偿完毕,本案纠纷完全了结;
2、以上款项支付方式为:本调解书生效后,被上诉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本案保全已冻结的账户中直接扣划。上诉人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全力配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执行。若因上诉人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阻碍执行,导致法院扣划不成功,被上诉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3)赣011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
3、上述款项全部划扣至被上诉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后三日内,被上诉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上诉人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4、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4,002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657.82元,减半收取为16,328.91元,由上诉人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达成调解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若后续收回应收账款将对未来利润有一定积极影响;若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可能继续计提坏账,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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