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3-56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约3,262.4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终审判决公司无责,公司将冲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1,496万元,同时影响公司2023年度利润,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03民终2210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深圳市民信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国信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信惠保理”)、北京世宇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宇天地”)所涉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民信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国信保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驰瑞德”)、世宇天地、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鼎实业”)、韦振宇、辛维雅、韦俊康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7日,世宇天地与民信惠保理签署《国内保理合同》,由民信惠保理受让世宇天地持有的宇驰瑞德开具的4,000万元人民币商业票据的全部票据权利。公司时任董事长韦振宇、李耀违规使用公章,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前提下,以公司名义于2017年11月19日向民信惠保理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并于2018年5月与民信惠保理、世宇天地、宇驰瑞德、蓝鼎实业以及韦俊康、韦振宇等共同签署了《债权确认协议》,确认公司作为担保方为上述商业汇票的支付向民信惠保理提供担保。
2022年5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粤0391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对民信惠保理案不承担责任。随后民信惠保理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1月23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7月23日、2019年8月2日、2022年5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99)、《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关于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5)、《关于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87)、《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36)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03民终2210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470元,由上诉人民信惠保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民信惠保理诉讼案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公司对该案已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1,496万元,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将对相应预计负债予以冲回,计入公司2023年度利润,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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