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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95         证券简称:美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37.40元,并于2023年6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5,400.00万股变更为7,200.00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黄晓湖、刘小龙、虞彭鑫、黄正芳、陈海多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7、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9、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除共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峰、王嵩、施昕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6、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8、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9、本人严格遵守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1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卿新华、方旭、蔡玉珠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担任公司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6、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8、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9、本人严格遵守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1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28日上市,自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1月06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7.40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限售流通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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