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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007         证券简称:五洲特纸         公告编号:2023-087

  债券代码:111002         债券简称:特纸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五星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五星”)。前述被担保人为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洲特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五星新增提供17,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实际为浙江五星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6,401.91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9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2.07%,对外担保余额为191,972.2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7.13%,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5月1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400,000万元(不包括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已执行,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融资租赁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二)担保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6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五星与中信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17,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额度及2023年度累计担保额度未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浙江五星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51185376W

  成立日期:2003年6月13日

  注册地点: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港四路1号

  办公地点: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港四路1号

  股东:五洲特纸持有其100%股权

  法定代表人:赵磊

  注册资本:6,1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176,029.17万元,负债总额82,718.02万元,净资产93,311.15万元。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160,088.82万元,净利润13,515.33万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161,704.26万元,负债总额72,240.41万元,净资产89,463.85万元。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91,855.38万元,净利润-3,847.29万元。

  (二)与公司关系:浙江五星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浙江五星

  1、中信银行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保证)的债权最高限额:17,000万元;

  (3)保证期间:

  ①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6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浙江五星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正常生产运营所需,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因此,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9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2.0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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