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8日(星期三)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8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授权他人出席。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韩志刚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5,496,6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83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45,464,1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82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757,2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724,7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8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6%。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此外,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使用节余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5,496,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7,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孙通晓、朱晓娜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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