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23-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030万元
4、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驳回原告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收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3)鄂0106民初10615号],天风睿金(武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其与公司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吴道洪、袁申鹤、北京旭朗德低碳科技有限公司、燕令枝、新疆博力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于2023年9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二、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鄂0106民初10615号],天风睿金(武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道洪、袁申鹤、北京旭朗德低碳科技有限公司、燕令枝、新疆博力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已一审裁定,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天风睿金(武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天风睿金(武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期内利息30万元;
(三)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天风睿金(武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自2019年5月1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付;
(四)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共同支付原告天风睿金(武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
(五)驳回原告天风睿金(武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暂未获悉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事项。若公司后续收到诉讼案件信息,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一审裁定,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等材料。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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