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68 证券简称:容知日新 公告编号:2023-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合计8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23年8月25日起6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14,4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77%,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2,109.85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聂卫华先生;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贾维银先生;
3、公司董事、总经理姚结兵先生;
4、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黄莉丽女士;
5、公司董事罗曼曼女士;
6、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梅益华先生;
7、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周书楷先生;
8、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孙风涛先生。
(二)增持主体持有股份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上述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聂卫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4,892,67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25%;同时聂卫华先生控制的安徽科容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徽科容”,聂卫华先生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持有其61.47%的出资份额)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1.57%;聂卫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贾维银先生直接持有公司7,375,04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4%。聂卫华先生和贾维银先生合计控制公司38.85%的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贾维银先生:直接持有7,375,041股股份,与其一致行动人聂卫华先生合计控制公司38.85%的股份;
3、公司董事、总经理姚结兵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黄莉丽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公司董事罗曼曼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480股股份;
6、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梅益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周书楷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孙风涛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十二个月内,上述增持主体均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14,4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77%,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2,109.85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注:以上合计数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增持主体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增持人聂卫华、贾维银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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