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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版)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下转C7版)

  (上接C5版)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如发生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的情形,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八)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备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且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实施跟投;

  4、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2、本次发行路演推介安排

  (1)网下路演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11月10日(T-7日)至2023年11月14日(T-5日)期间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网下路演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网下路演推介时,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参与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保荐人(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一对一路演推介的,应当记录路演推介的时间、地点、双方参与人及主要内容等,并存档备查。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

  (2)网上路演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11月20日(T-1日)进行网上路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具体信息请参阅2023年11月17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以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不得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2、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130.42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其中,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282.6065万股,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超过31,000.00万元。具体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2023年11月17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3年11月23日(T+2日)公布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人跟投机构为中泰创投。

  2、跟投数量

  根据《实施细则》,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泰创投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中泰创投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发行人最终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以及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中泰创投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2023年11月17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三)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本次发行中,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列示如下: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3年11月15日(T-4日)前(含当日),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2023年11月20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3年11月23日(T+2日)公布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对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3年11月20日(T-1日)进行披露。

  (四)限售期安排

  如发生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的情形,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3年11月20日(T-1日)进行披露。

  如中泰创投未按《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跟投,发行人应当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和《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中确定的条件及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于2023年11月14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3、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3年11月13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网下投资者管理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配售对象为单位单独计算。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4、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除符合机构投资者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2)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3)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投资者应当于2023年11月14日(T-5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

  已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还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注销登记或其产品已清盘的,推荐该投资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协会申请注销其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格或创业板配售对象资格。

  5、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须在2023年11月14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6、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限制名单和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和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9)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7、网下投资者应如实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或《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并确保其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8、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3年11月14日(T-5日)中午12: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等材料,并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3年11月14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11月14日(T-5日)12:00前)通过中泰证券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ipo.zts.com.cn/)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及资产证明材料。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创业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登录中泰证券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ipo.zts.com.cn/),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在2023年11月14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泰证券投资者平台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在2023年11月14日(T-5日)12:00前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项目一中机认检一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正确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电子版《承诺函》,点击“确认”。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第六步:点击“提交审核”,等待审核结果。

  2、网下投资者向中泰证券提交的材料要求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中泰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签署电子版《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中泰证券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扫描件。

  (3)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中泰证券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包括:投资者上传《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电子版、配售对象上传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文件(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具体模板请登录中泰证券投资者平台自行下载。投资者须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0月31日)《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且确保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与《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文件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0月31日)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11月8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投资者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①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0月31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11月8日,T-9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0月31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0月31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情形,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4)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投资账户和专业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

  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扫描件。

  (5)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等,均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6)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网下投资者须承诺其通过系统填报信息、上传的Excel电子版文件和盖章扫描件的文件内容均保持一致,并对其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3、投资者注意事项

  (1)《承诺函》要求,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下转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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