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4 证券简称:森麒麟 公告编号:2023-093
债券代码:127050 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9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9日(星期四)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街道天山三路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秦龙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7,854,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924%(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43,982,021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5,205,569股,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38,776,452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4,425,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2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2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2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2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2%。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摩洛哥投资建设高性能轿车、轻卡子午线轮胎项目(二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7,854,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选举丁乃秀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67,854,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
表决结果:丁乃秀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2选举谢东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67,854,2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
表决结果:谢东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并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选举许华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67,771,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4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738%。
表决结果:许华山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谢强、王筱宁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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