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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3-101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1月3日起以专人送出、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3年11月9日下午收盘后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东湖转债”的议案》;

  公司股票自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1月9日,连续16个交易日内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东湖转债”当期转股价格5.71元/股的130%(即不低于7.423元/股)。根据《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东湖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行使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的“东湖转债”。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或管理层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后续“东湖转债”赎回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赎回登记日、赎回程序、价格、时间等具体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提前赎回“东湖转债”的公告》(编号:临2023-102)。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提前赎回“东湖转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提前赎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一致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前赎回“东湖转债”的议案》。

  独立董事:金明伟、王华、熊新华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3-102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赎回“东湖转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自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1月9日,连续16个交易日内已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东湖转债”当期转股价格5.71元/股的130%(即不低于7.423元/股),根据《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东湖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东湖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东湖转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 投资者所持“东湖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5.71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一、 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02号)批准,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1,55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募集资金155,000万元,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87号文同意,公司15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5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债券期限为: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7年4月11日。债券简称“东湖转债”,债券代码“11008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东湖转债”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7年4月1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6.16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5.71元/股。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二、“东湖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东湖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1月9日,已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东湖转债”当期转股价格5.71元/股的130%(即不低于7.423元/股),已触发“东湖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提前赎回可转债的审议情况

  2023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东湖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东湖转债”。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管理层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后续“东湖转债”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赎回登记日、赎回程序、价格、时间等具体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相关主体减持“东湖转债”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均未交易及持有“东湖转债”。

  五、风险提示

  投资者所持“东湖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5.71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公司将尽快披露《关于实施“东湖转债”赎回的公告》,明确有关赎回程序、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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