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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IPO现场检查规定 进一步强化“申报即担责”

  本报记者 吴晓璐

  11月10日,证监会就《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现行《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以下简称《检查规定》)于2021年1月份发布实施,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及工作要求做出系统规定,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据证监会介绍,2021年1月份《检查规定》发布以来,证监会累计对95家首发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对信息披露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从严采取监管措施。总体来看,现场检查作为IPO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手段及书面审核问询的有效补充,对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引导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执业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从制度运行情况看,当前检查中还存在个别检查对象随意撤回发行申请或消极配合检查工作等情形,需要进一步强化‘申报即担责’要求,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证监会表示。

  现行《检查规定》主要对现场检查程序、方式及要求做出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具体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处理程序主要通过内部工作指引的形式进行明确,这部分内容需要及时公开。同时,现行《检查规定》制定于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期间,部分适用于核准制下的检查流程及表述也需要结合全面注册制运行实际予以调整。

  据证监会介绍,今年2月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平稳落地。在总结试点注册制以来现场检查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对《检查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申报即担责”。对检查后申请撤回、检查中多次出现同类问题、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

  二是规范检查操作。进一步明确检查前统筹、检查中推进以及检查后处理的具体程序及要求,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检查规范性。

  三是对《检查规定》中部分适用于核准制的表述进行调整。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检查规定》后发布实施。《检查规定》修订发布后,新开展的现场检查工作适用修订后的《检查规定》,已开展的现场检查工作仍适用原《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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