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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1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23年11月6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3年11月10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调整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485,7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调整后: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485,7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根据公司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修订,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五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五次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如下调整: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朱共山先生、朱钰峰先生、霍佳震先生担任,由董事长朱钰峰先生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程博先生、孙玮女士、张利军先生担任,由独立董事程博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霍佳震先生、朱钰峰先生、张利军先生担任,由独立董事霍佳震先生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张利军先生、朱战军先生、程博先生担任,由独立董事张利军先生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116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3年11月6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2023年11月10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调整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485,7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调整后: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485,7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根据公司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修订,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五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编制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五次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11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及预案修订的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2年12月26日召开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3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3年3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23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主要修订情况

  

  具体内容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情况

  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进行了调整,根据本次发行业务实际需要公司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118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在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融资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9.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4.3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担保额度。上述综合授信以及担保额度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失效。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2023年8月4日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新增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芜湖鑫欣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4,000万元担保额度;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句容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9,000万元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自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失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1、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协鑫”或“承租人”)在最高本金限额30,750万元人民币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在最高本金限额30,000万元人民币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公司与建发(海南)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在最高本金限额5,000万元人民币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在最高本金限额7,000万元人民币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公司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金租”)的融资租赁业务,与信达金租签署了《不可撤销的保证函》。公司为合肥协鑫与信达金租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应向信达金租支付的全部租前息(如有)和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公司担保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

  6、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科技”)在最高本金限额3,000万元人民币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在已经审议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再履行审议程序。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 被担保方1

  1、公司名称: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年04月02日

  3、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四顶山路与乳泉路交口东南角

  4、法定代表人:孙国亮

  5、注册资本:219,910.24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以上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8、股权结构:公司控制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71%股权。

  9、其他说明: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 被担保方2

  1、公司名称: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1年04月14日

  3、注册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3-100号

  4、法定代表人:郭奕辰

  5、注册资本:60,000万元

  6、经营范围:太阳能电站的设计、施工、安装及工程;太阳能光伏系统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合同能源管理;电站设备及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以上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8、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有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9、其他说明: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担保金额:30,750万元人民币

  2、担保期限:2023年11月8日至2025年8月15日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银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担保金额:30,000万元人民币

  2、担保期限:2023年11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建发(海南)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

  1、担保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2、担保期限: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30日

  3、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主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担保金额:7,000万元人民币

  2、担保期限:2023年11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

  1、保证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承租人: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担保物租赁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信达金租支付的全部租前息(如有)和租金(包括首期租金以及首期租金以外的每期租金)、租赁风险抵押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有)、约定损失赔偿金(如有)、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6、保证期间:自本保证函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

  (六)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担保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2、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6日

  3、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956,0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336,051.6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8.98%。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1,493.4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67.16%;为子公司绿能科技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0.64%。

  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制的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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