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3-08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公司股东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达明德”)、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盈投资”)、广州正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正达”)、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普直方”)、宁波海达睿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盈管理”)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从5,078,794(转增股本前)股减少至5,599,933(转增股本后)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6.3485%减少至4.99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股东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发来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进展及权益变动告知函》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广州正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宁波海达睿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9月18日,股东通过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44,777股。
根据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披露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0股,实际转增总股数为32,000,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12,000,000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12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为2023年5月12日。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持股数量及拟减持股份数量相应发生变化。
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11月10日,股东通过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90,380股。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11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共计1,435,157股,累计减持比例为1.3486%,本次权益变更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5,599,9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999%,交易股份性质为流通A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1、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股份0.4股,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持股数量相应发生变化。
注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二、本次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注1:此为转增股本前数量。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份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定性文件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此前承诺的情况;
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仍在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其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股价变动趋势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减持,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继续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1日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阳光诺和
股票代码:688621
信息披露义务人1:
名称: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寿昌镇文化路2号318-32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名称: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2号楼4-146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3:
名称:广州正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56、68、80号二层202房
信息披露义务人4:
名称: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寿昌镇文化路2号318-31
信息披露义务人5:
名称:宁波海达睿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2号楼4-147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持股比例降至 5%以下)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3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2、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3、广州正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4、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5、宁波海达睿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3)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权益变动目的系满足自身经营管理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人不排除继续处置其拥有阳光诺和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减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信息披露义务人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6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截至2023年1月12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届满,减持计划期间内股东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未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根据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信息披露义务人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3,2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截至2023年8月9日,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688,057股(权益分派前减持188,057股,权益分派后减持500,000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6815%。本次减持计划区间已届满。
根据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信息披露义务人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4,48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截至2023年9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阳光诺和股份1,044,777股,占阳光诺和总股本的比例为1%。
截止本报告书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其他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除上述尚未实施完毕的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其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其在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
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阳光诺和股票5,078,794股,占阳光诺和当时总股本的6.348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5,599,933股,占阳光诺和总股本的4.9999%,详细情况如下:
注:2023年2月至11月减持期间,因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等相关事项,公司总股本增加,从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同比被动增加。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1月13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信息披露义务人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持有阳光诺和无限售流通股股份5,078,794股,占阳光诺和当时总股本的6.3485%。2023年8月14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信息披露义务人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持有阳光诺和无限售流通股股份6,347,033股,占阳光诺和当时总股本的5.6670%。自2023年2月至11月,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减持计划,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4.9999%。前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股份情况如下:
注1、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股份0.4股,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持股数量相应发生变化。
注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1、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股份0.4股,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持股数量相应发生变化。
注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所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
1.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王文刚
2023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王文刚
2023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广州正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广州正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陈巧
2023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陈国权
2023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宁波海达睿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海达睿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王文刚
2023年11月1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王文刚
2023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王文刚
2023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广州正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陈巧
2023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陈国权
2023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海达睿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王文刚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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