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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 信托产品逾期兑付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3-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信托产品名称:中融-唐昇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唐昇1号”)

  ● 委托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

  ● 投资资金:公司自有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

  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信托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上述信托产品投资款项的收回尚存在不确定性,存在本息不能全部兑付的风险。目前,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截止2023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9.40亿元,总资产20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1.66%。本次投资本金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总资产比例约为2.50%,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比例约为2.83%,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持续运营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信托产品的相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信托产品外,公司未购买中融信托其他相关的理财产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现金管理授权期限为自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该额度范围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满后归还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2023年6月30日,公司与中融信托签订了《中融-唐昇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中融信托合同》”),公司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购买了唐昇1号产品,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0月30日,分配日为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任一工作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信托产品已到期,公司尚未收到上述信托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除上述信托产品外,公司未购买中融信托其他相关的理财产品。

  二、上述逾期兑付信托产品基本情况

  1、受托方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产品名称:中融-唐昇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产品期限: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10月30日

  4、购买金额:5,000.00万元

  5、预计年化收益:5.60%

  6、分配日: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任一工作日。

  7、进展情况:(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信托计划的本金及投资收益;(2)公司已就上述信托计划逾期兑付的事宜与中融信托进行了沟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融信托方面的正式文件回复,公司已督促中融信托尽快兑付本金及投资收益,后续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已采取的措施

  1、公司已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牵头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积极联系各相关方,已正式发送书面函件告知并多次督促中融信托尽快向公司兑付投资本金及收益,尽最大努力保障公司利益。同时,公司保留在必要时采用法律措施等其他维权手段的权利,最大程度减少公司的潜在损失。

  2、公司已召开内部专题会议,后续公司将审慎投资,加强对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安全评估,严控投资风险,密切关注理财产品的回款进展情况,尽最大努力维护好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四、 风险提示

  鉴于上述信托产品投资款项的收回尚存在不确定性,存在本息不能全部兑付的风险,如本息无法全部兑付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截止2023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9.40亿元,总资产20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1.66%。本次投资本金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总资产比例约为2.50%,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比例约为2.83%,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持续运营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信托产品的相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3-060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8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8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17日。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新光学”)于2023年4月2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4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19年12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详见2019年12月14日披露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

  2、2019年12月14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共计10天。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2019年12月25日披露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

  3、2019年12月30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52)。

  4、2019年12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同意确定2019年12月30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134.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6.3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19年12月30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牛晓芳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牛晓芳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1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6.3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

  6、2020年9月4日,公司将上述限制性股票共15,000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由110,545,000股变更为110,530,000股。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

  7、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李彩霞、喻立争、何静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上述三人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3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6.3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上述限制性股票共35,000股于2021年5月7日完成注销,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由110,530,000股变更为110,495,000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8、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符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38.85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9、2021年5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上述38.85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6月1日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10、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陈金珠、何学良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上述二人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17,5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6.3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上述限制性股票共17,500股于2022年2月14日完成注销,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由110,495,000股变更为110,477,500股。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11、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符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1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12、2022年6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上述38.1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6月16日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1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13、2023年4月2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蒋静刚、赵鸿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孙秀云因个人层面2022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对上述3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2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16.30元/股;因个人层面2022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16.30元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上述限制性股票共28,000股于2023年6月29日完成注销,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由110,477,500股变更为110,449,500股。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14、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一)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12月31日届满。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8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3%。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2023年11月17日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8.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3%。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后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注:本表格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实际股本变动情况以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3-062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尾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土地征收及土地征收补偿款情况概述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收到土地征用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海区新一轮总体规划要求,拟对公司位于九龙湖镇长石村孙陆工业区的用地进行征收,并对征收事项依相关政策进行补偿。

  2023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 九龙湖镇拆迁办签订了《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根据相关政策及评估结果,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政府就公司房屋征收相关事宜进行补偿,双方约定补偿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74,050,606.00元(柒仟肆佰零伍万零陆佰零陆元整)。全部征收补偿资金分二次支付,首笔补偿资金人民币23,834,022.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捌拾叁万肆仟零贰拾贰元整),需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支付完成,公司已于2023年7月20日收到该笔补偿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收到部分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根据《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约定,剩余补偿资金50,216,584.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零贰拾壹万陆仟伍佰捌拾肆元整)待公司完成搬迁并腾空房屋后,将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原件交于征收实施单位,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二、土地征收及土地征收补偿款进展情况

  2023年10月30日,凯麦分公司已完成搬迁及腾空工作,并已将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原件交于征收实施单位。2023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尾款50,216,584.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零贰拾壹万陆仟伍佰捌拾肆元整)。

  三、本次交易及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因本次土地征收已获得补偿款人民币74,050,606.00 元(柒仟肆佰零伍万零陆佰零陆元整),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该事项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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