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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23-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9月11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日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光能”)提供总额最高不超过18亿元担保额度,在最高限额内可偱环滚动使用,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保函、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签署的协议为准,担保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关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公司现就本次担保事项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担保情况概述    2023年11月10日,公司就全资子公司日月光能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授信业务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人民币 5000万元,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浙江日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CBX3971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 2023 年 3 月 15 日法定代表人:虞豪华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越江路以南A区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2、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单位:元)

  

  3、日月光能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标准条款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最高债权限额及发生期间

  1、最高债权限额是债权人核定给予债务人的,允许债务人按照本合同及相应主合同约定可周转使用的最高未清偿债权余额,包括债权最高本金限额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之分别约定

  (三)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四)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六)保证人权利义务

  1、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解除主合同的或提前收回债权、实现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5日内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调整等,而使主合同变更的,或除展期和增加金额外,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均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还拥有任何人(包括债务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即使债权人放弃任何其他担保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承诺仍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担保,不主张免除任何担保责任。保证人对此无异议。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在设定的业务条件或担保条件上的任何豁免,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承担。

  5、若不按本合同约定或承诺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此授权债权人可以直接从保证人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任一分支机构的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并通知保证人。若扣收日保证人账户中与主合同项下债务币种相同的存款的余额不足的,保证人在此也同时授权债权人可以直接扣收其他币种的款项,汇率按结售汇当时债权人公布的即期外汇价格折算。

  6、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保证人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或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对保证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的,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收取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

  3、保证人应当承担债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附属条款主要内容】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保证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日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业务发生期间自2023/11/10起至2024/08/31止。

  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供担保总金额为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71%。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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