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8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广西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长鸿”)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及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生物”)本次为广西长鸿提供担保的最高额为人民币77,5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长鸿生物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与长鸿生物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长鸿生物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签署了《权利质押合同》,为债务人广西长鸿提供借款期限自2023年11月01日起至2033年11月01日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7,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二) 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33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广西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类别: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MAA7WG6H7D
成立时间:2023年01月11日
法定代表人:程功义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准厂房一期办公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用石加工;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广西长鸿系公司之全资孙公司,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长鸿生物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担保人:广西长鸿
(二)保证人:长鸿高科、长鸿生物
(三)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六)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宜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宜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 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人:广西长鸿
(二)出质人:长鸿生物
(三)质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
(四)保证方式:质押担保
(五)质押权利:广西长鸿100%股权
(六)质押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五、对外担保累积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积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6.7亿元,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6.7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44%。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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