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23-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瑞斯康达大厦 A206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任建宏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尹松涛先生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3、4、5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晓秋、刘铮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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