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3-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3日(周一)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孖岭社区凯丰路10号翠林大厦12层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黄翔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1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9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9%。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人,代表股份1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9%,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9%。
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通讯参会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兵律师、孙静律师
3.结论性意见:国华网安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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