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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期间“全筑转债”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ST全筑       公告编号:临2023-148

  债券代码:113578         债券简称:全筑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全筑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2023年11月28日

  ●“全筑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2023年12月13日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71号)核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发行了384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8,400万元人民币。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28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38,400万元可转债于2020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全筑转债”,债券代码“113578”。

  二、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47),公司股票交易于2023年11月14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截至2023年11月10日,公司“全筑转债”尚未转股的转债面值总额为276,809,000元。上市交易期间如未转换的可转换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自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全筑转债”停止交易。

  “全筑转债”将于2023年12月14日起停止转股,“全筑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全筑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情况的,如需转股,需在停止转股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

  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期末合并口径的净资产为负值,同时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如出现《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券持有人因无法及时行使转股权利而造成损失,为可转债的转股及交易保留较为充分的流动性缓释时间与空间,达成可转债的风险处置目的,经“全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保留“全筑转债”的转股期限至重整受理之日起第30个自然日(即2023年12月13日)下午15:00,自第30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即2023年12月14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保留“全筑转债”的交易期限至自公司重整受理之日起第15个自然日(即2023年11月28日)下午15:00,自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即2023年11月29日)起不再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自重整受理之日起进入债权申报期,债权人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重整受理之日持有“全筑转债”的债券持有人亦可基于依法享有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类型为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根据司法实践,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即时清偿比例可能较小,实际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可能会面临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全筑转债”在相关程序中的清偿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目前已设可转债问题咨询专线,后续将由管理人安排专人接听,“全筑转债”持有人可拔打15221540425、18701716846与管理人取得联系并沟通相关问题。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ST全筑      公告编号:临2023-147

  债券代码:113578        债券简称:全筑转债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

  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3年11月13日,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全筑股份”)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870号】及《决定书》【(2023)沪03破870号】,裁定受理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西实业”)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期末合并口径的净资产为负值,同时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全筑”,股票代码仍为“603030”,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受理重整。

  2023年9月23日,公司发布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32),披露了森西实业向法院提交了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23年11月13日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森西实业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相关条款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昱恒

  住所: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H区349室

  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销售家具、日用木制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日用玻璃制品、空调设备、气体压缩机械、防火封堵材料、保温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住宅水电安装维护,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建材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破产重整申请事由:鉴于被申请人全筑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以及重整可能性,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对全筑股份进行重整。

  (二)法院裁定受理时间

  受理法院名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3年11月13日

  裁定书案号:(2023)沪03破870号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870号】,受理申请人森西实业对全筑股份的重整申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上海破产法庭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区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除外)、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全筑控股公司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未获清偿的到期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全筑控股公司进行重整。全筑控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虽然显示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其所有的应收账款和长期股权投资难以收回和变现,绝大部分货币资金已被司法冻结,公司流动性严重枯竭,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经临时管理人委托审计评估,已经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原因。本案预重整期间,经临时管理人招幕,确定重整投资人并形成初步重整方案,反映全筑控股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及较高的重整可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三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3)沪03破870号】,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重整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李凯、张望。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李凯、张望

  管理人其他成员:李凯、张望、冯璐、康文、赵之薇、张鸽、张龙昊、李嘉信、徐晓颖、何毅昊、张榆钧、刘宇昂、汪晓岚、曹梦迪、张金歌、李恺捷、金雨喆、陆亭臣

  联系电话:15221540425、18701716846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1000号15楼

  (三)管理模式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后,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妥善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前,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中的各项工作,在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三、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一)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完成了对公司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的调查工作;组织开展了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工作;监督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披露涉及预重整的相关信息;引导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整投资人评选,并与评选确定的重整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此外,也组织召开了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

  (二)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在重整程序前开展预重整,充分发挥司法指引功能与市场主导作用,尽早挽救困境企业。降低企业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可能面临的失败和破产清算风险。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在专业中介机构引导和辅助下开展各项事务,与相关利益主体开展自主谈判;法院给予相应指导、监督和必要的司法协调,保障庭外重组与重整程序顺利衔接,提高重整可行性。

  四、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2023年11月13日,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森西实业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后续,管理人将依法履行重整程序中的相关职责,推进重整程序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五、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期末合并口径的净资产为负值,同时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全筑”,股票代码仍为“603030”,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后,在重整期间,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后续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和员工稳定,最大程度保障各方权益。

  (五)其他影响

  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若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六、风险提示

  1、因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期末合并口径的净资产为负值,同时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如出现《上市规则》9.3.11条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上海三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870号】

  2、上海三中院《决定书》【(2023)沪03破870号】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ST全筑       公告编号:临2023-149

  债券代码:113578        债券简称:全筑转债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11月13日,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全筑股份”)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870号】及《决定书》【(2023)沪03破870号】,裁定受理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西实业”)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重整管理人(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沪03破870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2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就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管理人名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2、管理人负责人:李凯、张望

  3、管理人成员:李凯、张望、冯璐、康文、赵之薇、张鸽、张龙昊、李嘉信、徐晓颖、何毅昊、张榆钧、刘宇昂、汪晓岚、曹梦迪、张金歌、李恺捷、金雨喆、陆亭臣。

  4、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5、联系电话:15221540425、18701716846

  6、邮箱:qzgfglr@163.com

  7、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1000号15楼

  (二)管理模式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后,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妥善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前,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中的各项工作,在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三)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后,在重整期间,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021-33372630)。后续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二、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4日(含当日)15:00前向全筑股份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确保重整相关工作的有序进行,请债权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前完成债权申报。

  (二)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全筑股份重整之日(2023年11月13日)对全筑股份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鉴于全筑股份此前已实施预重整,为避免重复申报债权,在预重整阶段已向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再向管理人申报。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随时间变动而需要调整金额的债权,管理人依法予以调整。

  (三)管理人工作地点及债权申报方式

  1、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1000号15楼

  2、收件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3、邮政编码:200235

  4、联系电话:15221540425、18701716846

  5、联系人:张律师

  6、邮箱:qzgfglr@163.com。

  为提高债权申报工作效率、节省债权申报的交通出行时间和成本,本次债权申报支持线上网络申报。请债权人通过“破栗子”平台微信小程序或电脑端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

  如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疑问,请于法定工作日上午9:30至12:00及下午2:00至5:30拨打上述联系电话。

  (四)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公司重整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5日下午14时00分通过网络在线视频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会议具体召开方式及审议议案等内容,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届时公司将及时披露。

  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实际结果以会议最终决议为准。

  三、风险提示

  1、因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期末合并口径的净资产为负值,同时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如出现《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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