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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21             证券简称:南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15:00。

  3、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8日(星期三)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16层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树林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0人,代表股份76,46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15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8人,代表股份76,45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0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4人,代表股份2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2人,代表股份1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2、公司董事、监事和聘请的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暨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毛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   选举张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公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聘期届满,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年度费用为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总额不超过25,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限为一年期以内的结构性存款)。使用期限自前次现金管理的授权到期之日起12 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即2023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2日。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经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东大会同意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注:1、议案1将以累积投票方式等额选举,逐项表决选举独立董事人数(2人)。

  2、上述议案4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议案,须经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严家呈律师、胡光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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