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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2023-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层公司总部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小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非独立董事林新利、林建平、余宗远、林燕榕、叶宇因事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潘其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程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未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未涉及股东公开征集的事项。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新颖、陈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律师到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23〕第224号)。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律师事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23〕第224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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