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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投资入市手册(三十一):

主板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三)

  1.在什么情况下,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不存在表决权差异?

  答: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1)修改公司章程;

  (2)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4)聘请或者解聘监事;

  (5)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大会应当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6)项事项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根据规定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

  2.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主板上市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有何要求?

  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对应的表决权数量、股东大会议案是否涉及导致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事项等情况。

  3.投资者如何了解主板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情况?

  答: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股份变动、表决权恢复及行使情况等,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成普通股份;

  (2)股东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3)其他重大变化或者调整。

  相关公告应当包含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转换为普通股份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如适用)、剩余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如适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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