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3-140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25,000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37%。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6日、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原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增加担保额度及被担保方,新增对外担保额度215,000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23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6)、《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二、 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了两笔融资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11月16日,金日晟矿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上述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属于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担保发生前,金日晟矿业对公司已使用担保额度为12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5,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110,000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金日晟矿业对公司已使用担保额度为13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120,000万元。本次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在金日晟矿业对公司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0701444800H
3、注册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4、注册资本:1,508,021,588元
5、法定代表人:林圃生
6、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9日
7、经营范围: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选矿;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金属制品销售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20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抵押贷款金额为261,060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对公司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9、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2、保证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债务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担保的主债权
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壹亿元整(大写)为限,以及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6、保证范围
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4)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25,000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37%。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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