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3-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6日(星期四)14:3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6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4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昌盛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35,201,2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3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4,318,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6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88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201,2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18,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7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88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7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提案编码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提案1.00、3.00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通过。上述提案2.00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公司将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具体表决结果
提案1.00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70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05%;反对5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2758%;反对5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7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699,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04%;反对50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2508%;反对50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74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会议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等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提案3.00 《关于推举任振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70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05%;反对5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2758%;反对5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7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第1、3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建军、黄兴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3-085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宝塔石化
被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石化)关于其被申请破产重整的相关文件,获悉宝塔石化被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申请破产重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宝塔石化持有公司股份398,415,924股,全部为非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9%。宝塔石化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和轮候冻结398,415,9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9%,占其持有公司股份100%。
宝塔石化于2023年11月16日收到银川中院的通知[(2023)宁01破申29-1号],银川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银川中院提出对宝塔石化进行破产重整申请。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当前控股股东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塔石化已于2023年11月14日签署了继续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2.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宝塔石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与宝塔石化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相互独立,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等造成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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