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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23-078

  债券代码:127006        债券简称:敖东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同意以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含)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根据本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上限为75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2023年6月30日总股本1,163,105,155股的0.64%;下限为500万股,即不低于公司2023年6月30日总股本1,163,105,155股的0.43%。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截至2023年11月17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金额已达到本次回购金额上限1.50亿元,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根据《回购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66);于2023年9月25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首次回购数量为879,580股,占公司2023年6月30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163,105,155股的0.08%,于2023年9月26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详见公司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1月2日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2023-075);详见公司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截至2023年11月17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金额已达到本次回购金额上限1.50亿元,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9,015,780股,占公司2023年10月31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163,166,711股的0.78%;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7.2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5.86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149,998,908.13 元(含交易费用)。至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价格、回购方式、使用资金总额以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均符合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及《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照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本次回购,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实施完毕。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四、回购股份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五、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员工持股,如回购股份后按既定用途成功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

  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则会相应减少。若按公司2023年10月31日总股本测算,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计全部注销前后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六、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次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其他实际行动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七、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过程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和价格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委托时间段均符合回购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9月25日)前五个交易日(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22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42,834,800股。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八、备案文件

  1、中国结算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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