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23-104
债券代码:128128 债券简称:齐翔转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通知情况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23年10月3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9:15—15:00。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7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会议地点: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206号齐翔腾达大厦。
4、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李庆文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祝振茂先生代为主持会议。
6、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6人,代表股份1,643,416,7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80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628,102,9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2703%;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5,313,8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3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42,370,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3%;
反对1,046,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698,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536%;
反对1,046,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6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31,765,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11%;
反对11,645,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86%;
弃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93,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017%;
反对11,645,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9633%;
弃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28,902,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68%;
反对14,487,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15%;
弃权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30,5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154%;
反对14,487,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106%;
弃权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29,521,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45%;
反对13,894,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4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50,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499%;
反对13,894,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50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杨文杰和高秉政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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