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7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办公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金海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现场出席6人,副董事长倪依东先生,独立董事陈道峰先生均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独立董事龚行楚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刘明亮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
3. 董事会秘书王祥勇先生出席了现场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昌松、韦震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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