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3-091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88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261,1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0.458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2023年11月23日(星期四)。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8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61,1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588%。公司董事会将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2020年10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意见。
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24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020年10月26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度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0年10月30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与上述议案有关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20年11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所涉事宜发表了意见。
2021年3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76,941,227股减少为476,901,227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476,941,227元减少为476,901,227元。2021年6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李强、马艳华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000股。
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238,8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68%。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8,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76,831,227股减少为476,723,227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476,831,227元减少为476,723,227元。2022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2022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除吴进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解锁条件外,其余激励对象共计196人满足解锁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369,1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0%。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1,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90,369,413股减少为490,318,413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490,369,413元减少为490,318,413元。2023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2023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除彭敏、朱健、胡林峰、欧占宏、张文林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满足解锁条件外,其余激励对象共计188人满足解锁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61,1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588%。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回购注销所涉事宜发表了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实施该次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4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1、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锁期已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40%、30%和30%,具体安排如下:
综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锁定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2020年11月20日)起36个月后内,即第三个锁定期将于2023年11月21日届满。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约定的第三期解锁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除锁定期将于2023年11月21日届满外,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其他解锁条件已满足。
三、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11月23日(星期四)
2、符合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88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61,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588%,具体情况如下:
【注】:以上表格中合计数字差系四舍五入造成。
由于彭敏、朱健、胡林峰、欧占宏、张文林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解锁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69,000股本次不予解锁,由公司择机回购后注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04,000股,所获股票将继续遵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及其他《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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