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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1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1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21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3年11月21日上午9:15至2023年11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年11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0人,代表股份564,137,0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0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427,350,0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6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6,786,95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5,056,4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056,4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13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0,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7%。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9,139,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41%;反对4,991,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48%;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9%;反对4,991,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85%;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7%。

  此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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