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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3-058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23年11月22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执行董事利明光,非执行董事卓美娟现场出席会议;非执行董事王军辉以电话方式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林志权、翟海涛、陈洁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董事长、执行董事白涛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会议,书面委托执行董事利明光代为出席、表决并主持会议。独立董事黄益平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会议,书面委托独立董事陈洁代为出席并表决。本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执行董事利明光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汇智项目的议案》

  本公司拟与另一家公司共同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司章程》,本公司设立法人机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本公司拟视市场情况,在境内一次或分期发行总额不超过350亿元人民币资本补充债券。该等境内资本补充债券所募集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补充公司附属一级资本,支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管理层在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办理本次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计划内的所有具体事宜并决定发行事项,与发行有关事项的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债券定期计息付息或派息及后续还本或赎回等事项的授权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内容请详见本公司另行公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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