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3-078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2日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出席会议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杨金生、赵红美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08万股及2022年业绩考核未达标未能解锁的48.612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3-079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2日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81 股票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3-80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109人,其中首次授予部分90人、预留部分19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共计194.44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168.48万股、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25.968万股。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1年9月29日至2021年10月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5、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1年11月26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9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27.20万股,并于2021年11月29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7、2022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8、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9、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10、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2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补充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2年12月5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4.92万股,并于2022年12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13、2023年4月14日,公司完成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4、2023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结束限售的合计100,800股限制性股票和因2022年度考核不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486,120股限制性股票;因公司2022年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一)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11月26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1月25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12月5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2月4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对于不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截至披露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112名,其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800股限制性股票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109名激励对象因2022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其当期对应的486,120股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2022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86,920股,公司后续将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予以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944,4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7%。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1,684,800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259,680股。具体情况如下: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大丰实业和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解除限售等事宜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81 股票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3-081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数量、回购价格: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586,92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4%。包含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800股,因2022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6,12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5.60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5.24元/股。
2023年11月22日,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08万股及2022年业绩考核未达标未能解锁的48.612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1年9月29日至2021年10月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5、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1年11月26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9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27.20万股,并于2021年11月29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7、2022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8、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9、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10、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2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补充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2年12月5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4.92万股,并于2022年12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13、2023年4月14日,公司完成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4、2023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结束限售的合计100,800股限制性股票和因2022年度考核不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486,120股限制性股票;因公司2022年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1、原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除本章第二条第一点所列以外的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08万股,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2022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
根据《激励计划》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方面,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比例或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比例来确定2022年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2,842,414,791.61元,以2020年营业收入2,509,112,917.34元为基数,公司2022年实际达到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3.28%,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80%。在个人层面考核方面,根据激励对象的考核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09人,考核结果均≥80分,本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综上,公司需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86,92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说明
1、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由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未来利润分配预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税前),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6月实施完毕。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鉴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6月实施完毕,因此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本次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75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39元/股。根据公司权益分派情况和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P1=P0-V=5.75-0.15=5.60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P2=P0-V=5.39-0.15=5.24元/股。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75元/股调整为5.60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39元/股调整为5.24元/股。
3、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800股,因2022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6,12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5.60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5.24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项3,263,380.80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09,627,574股变更为408,978,312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注:上表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具体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及时披露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时,因2022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故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能解除限售的100,800股限制性股票和因2022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的109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能解除限售的486,120股限制性股票,共计586,92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实施完毕2022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800股限制性股票和剩余109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因业绩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486,12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由于公司完成2022年权益分派,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75元/股调整为5.60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39元/股调整为5.24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本
次回购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所致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法定程序。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大丰实业和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解除限售等事宜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81 股票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3-082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3年11月22日,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回购注销情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除本章第二条第一点所列以外的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08万股及2022年业绩考核未达标未能解锁的48.612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800股限制性股票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109名激励对象因2022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其当期对应的486,120股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2022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86,920股,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5.60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5.24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项3,263,380.80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规定、依据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余姚市新建北路737号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申报时间:2023年11月23日起45天内(工作日的8:00-11:30;12:00-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
权”字样。
4、联系人:董事会秘书谢文杰
5、联系电话:0574-62899078
6、邮件地址:stock@chinadafeng.com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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