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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之专项自查报告的公告(下转C38版)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3-112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或“上市公司”)拟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湖北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投资”)出售其所持有的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湖北路桥”)6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披露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至披露《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前一日,即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0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一)至(六)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交易披露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1、经核查,许晓涛(建投集团监事长蔡明征之配偶)已出具确认函,确认:

  “本人为蔡明征的配偶,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东湖高新股票时不知悉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亦不存在通过本人近亲属或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均系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经核查,蔡明征(建投集团监事长)已出具确认函,确认:

  “许晓涛为本人的妻子,本人不存在向其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许晓涛在自查期间交易东湖高新股票时不知悉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亦不存在通过本人或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均系其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经核查,周颖(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办人员刘哲恺之配偶)已出具确认函,确认:

  “本人为刘哲恺的妻子,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东湖高新股票时不知悉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亦不存在通过本人近亲属或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均系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4、经核查,刘哲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办人员)已出具确认函,确认:

  “周颖为本人的妻子,本人不存在向其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周颖在自查期间交易东湖高新股票时不知悉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亦不存在通过本人或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均系其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5、经核查,郑莉萍(建投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周望虎之配偶)已出具确认函,确认:

  “本人为周望虎的妻子,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东湖高新股票时不知悉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亦不存在通过本人近亲属或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均系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6、经核查,周望虎(建投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已出具确认函,确认:

  “本人于2023年6月29日通过东湖高新《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且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相关筹划或决策。

  本人于2023年9月20日在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党委会会议上参与决策,以建投集团旗下子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主体。在此之前,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讨论与决策。

  郑莉萍为本人的妻子,本人不存在向其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郑莉萍在自查期间交易东湖高新股票时不知悉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亦不存在通过本人或其他途径得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任何信息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均系其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7、经核查,李国樑(湖北路桥天夏建设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已出具确认函,确认:

  “本人目前担任湖北路桥天夏建设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本人未参与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东湖高新股票时不知悉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上述股票交易均系本人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经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8、经核查,李若畅(湖北路桥投资管理中心职员)已出具确认函,确认:

  “本人目前担任湖北路桥投资管理中心职员,本人未参与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东湖高新股票时不知悉东湖高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事宜,上述股票交易均系本人依据自身对股票市场及行情的独立判断所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未经披露的内幕信息交易东湖高新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9、经核查,中信证券出具自查报告声明: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确认函及访谈记录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确认函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本核查意见披露的情况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确认函及访谈记录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确认函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本核查意见披露的情况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自查结论

  经核查,东湖高新董事会认为:在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湖高新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3-110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东湖转债”赎回暨摘牌的

  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3年12月5日

  ● 赎回价格:100.652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3年12月6日

  ● 最后交易日:2023年11月30日

  截至2023年11月24日收市后,距离11月30日(“东湖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4个交易日,11月30日为“东湖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

  ● 最后转股日:2023年12月5日

  截至2023年11月24日收市后,距离12月5日(“东湖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7个交易日,12月5日为“东湖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东湖转债”将自2023年12月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投资者所持可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5.71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0.652元/张)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 特提醒“东湖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以避免可能面临的投资损失。

  ● 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1月9日连续16个交易日内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东湖转债”、“可转债”)”当期转股价格5.71元/股的130%(即不低于7.423元/股)。根据《武汉东湖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东湖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东湖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东湖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东湖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东湖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1月9日连续16个交易日内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东湖转债”当期转股价格5.71元/股的130%(即不低于7.423元/股),已满足“东湖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3年12月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湖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 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652元/张。

  其中,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即每张面值为100元;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即1.0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3年4月12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3年12月6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共计238天。

  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100×1.00%×238/365=0.652元/张。

  赎回价格=可转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652=100.652元/张。

  (四)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按规定披露“东湖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东湖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3年12月6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湖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3年12月6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相应的“东湖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截至2023年11月24日收市后,距离11月30日(“东湖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4个交易日,11月30日为“东湖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11月30日收市后,“东湖转债”将停止交易。

  截至2023年11月24日收市后,距离12月5日(“东湖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7个交易日,12月5日为“东湖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12月5日收市后,“东湖转债”将停止转股。

  (七)摘牌

  “东湖转债”将自2023年12月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本次可转债赎回的风险提示

  (一)截至2023年11月24日收市后,距离2023年11月30日(“东湖转债”停止交易日)仅剩4个交易日,11月30日为“东湖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距离12月5日(“东湖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7个交易日,12月5日为“东湖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特提醒“东湖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二)投资者持有的“东湖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三)赎回登记日(2023年12月5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东湖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将按照100.652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东湖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四)因目前“东湖转债”二级市场价格(2023年11月24日收盘价为160.129元/张)与赎回价格(100.652元/张)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或卖出,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特提醒“东湖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87172038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3-113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现金交易方式向湖北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投资”)出售其所持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66%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草案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33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根据重组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摘要。

  本次补充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修订说明中的简称与重组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除上述修订和补充披露之外,上市公司已对重组报告书全文进行了梳理和自查,完善了少许数字或文字表述,对重组方案无影响。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3-111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

  关联交易草案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草案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33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已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师”)对《问询函》中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除另有说明外,本问询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相同。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问题一:关于本次重组的交易目的

  草案披露,公司拟向湖北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投资)出售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或标的公司)66%股权。2022年,标的公司的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资产和主营收入的61.55%和76.41%。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剥离工程建设板块,并聚焦环保科技、科技园区等业务,但短期内可能面临业绩下滑的压力。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目前科技园区、环保科技业务的经营数据以及本次资产出售前后公司盈利能力的变化,量化说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目的和合理性,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2)结合环保科技、科技园区所处细分领域的市场竞争格局、公司资源积累、研发投入等情况,说明公司剩余业务的核心竞争力以及本次交易所获资金的使用安排;(3)请结合本次重组目的、重组方案等,说明继续持有湖北路桥剩余34%股权的主要考虑以及后续安排。

  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回复说明

  (一)结合公司目前科技园区、环保科技业务的经营数据以及本次资产出售前后公司盈利能力的变化,量化说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目的和合理性,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1、公司目前科技园区、环保科技业务的经营情况

  (1)科技园区业务的主要经营数据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科技园区业务的营业收入为126,708.81万元、197,754.45万元和38,118.33万元,2022年较2021年呈上升趋势,2023年1-6月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系今年上半年销售厂房结转收入的面积同比有所减少所致。报告期内,科技园区业务的毛利率为31.88%、27.06%和34.36%,2022年毛利率较2021年下降主要系地下室占比增高导致营业成本提高所致,2023年较2022年毛利率上升主要系公司自持物业占比增加所致。

  (2)环保科技业务的主要经营数据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环保科技业务的营业收入为182,752.48万元、189,161.57万元和60,207.56万元,2022年较2021年呈上升趋势,2023年1-6月较上年同期亦呈现上升趋势。报告期内,环保科技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27.90%、24.40%和33.33%,2022年毛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主要受以下三个方面影响:一是煤价上涨导致环保大气业务部分项目用电成本增加;二是环保水务确认的工程收入占比增加,这类业务的毛利率相对较低;三是2022年受外部市场不可控因素影响,运输成本、人工成本、原材料采购成本均有所上升。

  (3)工程建设业务的主要经营数据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工程建设业务的营业收入为904,532.18万元、1,011,694.60万元和536,910.80万元,营业收入保持稳定趋势;工程建设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8.41%、7.58%和7.05%,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工程建设业务的净利润分别为32,255.34万元、31,842.70万元和6,892.66万元,净利率分别为3.57%、3.15%和1.28%,2023年1-6月净利润下降幅度较大主要系因应收款项账龄增加导致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增多所致。

  通过对比可知,报告期内,科技园区和环保科技板块的毛利率均远高于工程建设板块,科技园区和环保科技板块的合计收入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科技园区和环保科技板块扣除湖北路桥向母公司分红后合计实现的净利润为37,084.02万元、41,909.29万元和9,835.94万元,扣除湖北路桥向母公司分红后的净利率为11.94%、10.64%和9.97%,远高于工程建设板块的净利率。(注:上市公司剩余业务的收入、净利润数据未考虑与湖北路桥的内部交易抵消)

  综上所述,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剥离旗下工程建设业务,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发展环保科技和科技园区相关业务,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净利率以及上市公司营收质量。

  2、本次资产出售前后公司盈利能力的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2023年1-6月财务报告及经中审众环审阅的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众环阅字(2023)0100028号),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注:1、相关指标计算公式如下:(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2、上述数据假设2021年12月31日完成重组,并已收到交易价款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呈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主要系湖北路桥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口径的比例较高且为正所致。另一方面,本次交易能有效降低上市公司的总负债和资产负债率,提高上市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提升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偿债能力。

  3、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合理性

  (1)提高上市公司营收质量

  报告期内,公司科技园区板块毛利率分别为31.88%、27.06%和34.36%,环保科技板块毛利率分别为27.90%、24.40%和33.33%,工程建设板块毛利率分别为8.41%、7.58%和7.05%,科技园区和环保科技板块的毛利率均远高于工程建设板块;科技园区和环保科技板块扣除湖北路桥向母公司分红后的净利率为11.94%、10.64%和9.97%,工程建设板块的净利率分别为3.57%、3.15%和1.28%,本次交易后公司剩余业务板块的净利率远高于工程建设板块的净利率(注:上市公司剩余业务的收入、净利润数据未考虑与湖北路桥的内部交易抵消)。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剥离毛利率、净利率、估值较低的传统工程建设业务,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发展环保科技和科技园区相关业务,同时向高新技术及战略新兴产业等国企价值重估热点领域发力,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估值,提高上市公司营收质量。

  (2)降低上市公司财务风险,优化财务指标

  受工程建设行业影响,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居于高位,潜在债务风险较大,本次交易旨在通过全面剥离工程建设板块,降低杠杆水平和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随着湖北路桥的出售,2022年末和2023年6月末上市公司负债总额较交易前分别下降59.96%和64.64%,应收账款较交易前下降88.98%和87.89%;2022年和2023年1-6月,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交易前分别下降23.24%和25.71%,流动比率较交易前分别提升66.43%和75.49%,速动比率较交易前分别提升39.03%和37.90%。通过本次交易,公司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将大幅降低,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亦将得到优化。

  (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整体降低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前,标的公司湖北路桥与控股股东关联方发生较大规模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控股权置出将导致部分交易由原上市公司内部抵消交易变为关联交易,标的公司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部分交易将不再视为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2023年1-6月财务报告及经中审众环审阅的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众环阅字(2023)0100028号),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变化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均发生大幅度下降,2022年度,本次交易后关联销售金额和关联销售占比的下降幅度为84.32%和44.07%;2023年1-6月,本次交易后关联销售金额和关联销售占比的下降幅度为98.07%和87.57%。本次交易后,2022年度关联采购金额上升比例为16.49%,主要系上市公司对湖北路桥的工程施工服务采购由内部抵消转换为关联交易所致;2023年1-6月关联采购金额下降比例为34.88%,主要系湖北路桥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原材料采购不再视为关联交易所致;2022年度关联采购占比增加比例为390.40%,2023年1-6月关联采购占比增加比例为463.13%,关联采购的占比大幅增加主要系本次交易后营业成本大幅下降所致。

  整体看来,本次交易有利于减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4)聚焦业务,实现公司长远战略布局

  本次交易前,东湖高新是一家以工程建设、环保科技和科技园区为三大主营板块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控股公司。本次交易标的湖北路桥作为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工程建设施工和工程投资业务,本次交易后,公司将工程建设板块对应的湖北路桥控股权置出,聚焦环保科技、科技园区板块,未来还将积极导入兼具发展空间和产业前景的新兴业务,有利于公司高质量发展,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5)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支持并购重组的相关政策

  202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提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鼓励上市公司提质增效。2022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促进上市平台提升资产质量和运营效率,鼓励上市公司剥离非优势业务。2022年11月,证监会制定《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引导支持上市公司提升抗风险能力。国务院国资委及证券监管机构均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鼓励上市公司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在该背景下,本次交易有助于通过重组的方式调整产业布局、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综上所述,结合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本次交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4、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主要涵盖工程建设、环保科技和科技园区三大业务板块。其中,工程建设业务板块主要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投资、开发、建设,环保科技业务板块主要从事大气治理和污水处理业务,科技园区业务板块主要从事科技园区的前期开发、建设、销售与后期运营工作。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剥离旗下工程建设业务,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发展环保科技和科技园区相关业务。

  报告期内,环保科技和科技园区板块合计的营业收入为310,613.11万元、393,988.26万元和98,625.28万元,环保科技和科技园区板块扣除湖北路桥向母公司分红后合计实现的净利润为37,084.02万元、41,909.29万元和9,835.94万元(注:上市公司剩余业务的收入、净利润数据未考虑与湖北路桥的内部交易抵消),上市公司剩余业务具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夯实和扩大环保科技和科技园区业务,未来还将按照市场化原则,寻找有发展潜力或资源的优质企业,推动有科技含量、核心资源或与现在产业形成强大规模效应的企业进行战略整合,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净利率以及上市公司营收质量。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结合环保科技、科技园区所处细分领域的市场竞争格局、公司资源积累、研发投入等情况,说明公司剩余业务的核心竞争力以及本次交易所获资金的使用安排

  1、环保科技板块业务

  (1)市场竞争格局分析

  根据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及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共同发布的《中国环保产业发展状况报告(2021)》显示,2020年全国生态环保产业(环境治理)营业收入约1.95万亿元,较2019年增长约7.3%,全国生态环保产业(环境治理)营业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为1.9%。生态环保产业总体规模保持增长,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提升。2020年度,列入统计范围的15,556家企业中,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占比约9%)的企业贡献了超过85%以上的环保业务营业收入。由此可见,环保行业竞争格局日趋激烈,行业企业头部集中趋势逐渐显现。

  (2)公司资源积累情况分析

  经过十余年的经营发展,上市公司环保科技业务板块已积累了丰富的技术优势与市场储备,行业头部优势凸显。在烟气综合治理领域,公司目前成为国内由第三方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脱硫岛规模最大、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企业之一,拥有成熟的烟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烟气治理脱硫电量分别为606亿千瓦时、650亿千瓦时和324亿千瓦时,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亿千瓦时

  

  垃圾焚烧烟气治理方面,公司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是垃圾焚烧发电烟气治理细分领域龙头企业,提供垃圾焚烧电厂、火电、钢铁等行业的烟气净化,包括烟气净化整系统或子系统的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提供脱硫、脱硝、脱汞、除尘、二噁英控制等在内的各类处理工艺及方案的设计和咨询,以及渗滤液回喷、活性炭系统等在内的环保辅助系统的设计、供货、施工及服务。已为超过300家不同类型和行业的客户提供了近700套各类环保装置及系统,国内垃圾焚烧烟气脱硝处理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行业第一。公司自主研发、设计和集成的炉内非催化还原脱硝(SNCR)及炉外低温催化还原脱硝(SCR)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公司通过引进的日立造船湿法脱酸技术国内领先,掌握烟气净化“近零排放”关键核心技术,使发行人在环保科技板块中大气环保领域形成了独特的技术优势,具有明显的可持续创新能力。截至2023年6月30日,泰欣环境正在开展的在手项目超过30个。

  在水务治理方面,公司经营水务投资运营业务已超6年,拥有成熟的技术管理团队,对水处理各项工艺拥有较深刻的理解。公司始终贯穿“前期策划、技术设计、工程实施、调试运行、稳定商运”全生命周期的运营管理优势,并在“建设与运营一体化、管网与污水处理一体化、供水与排水一体化、城乡村区域一体化”四个“一体化”方面积累丰富的经验,能够保障区域社会与人居环境实现根本性改善。打造了湖北省首个区域“城、乡、村”三级污水一体化治理项目,并被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全省推广,已发展成为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水务综合治理公司。报告期各期,公司污水实际处理量分别为8,947.72万立方米、7,531.14万立方米和4,027.82万立方米。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另有2项水务PPP项目正在建设当中。

  (3)研发投入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公司环保科技板块研发投入分别为7,080.65万元、8,456.19万元和4,409.12万元。同期,上市公司环保科技板块业务收入分别为182,752.48万元、189,161.57万元和60,200.00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在环保科技业务板块拥有70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0项;并获得5项软件著作权,获评国家优质工程奖2项,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2项。持续的研发投入与不断的技术积累使得公司形成了独特的优势,并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科技园区板块业务

  (1)市场竞争格局分析

  自1979年国务院决定在深圳蛇口设立工业园区开始,各类经济开发区与产业园区快速发展。而各类产业园区通过招商引资、吸取与培养国内外先进的产业集群亦为国家经济发展和拉动就业带来了强劲的动力。目前,经济开发区与产业园区的经济总量、税收收入、科技创新等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国内园区建设与发展以及国内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部分以销售园区房产为主,园区服务附加值较低、区域产业布局重复、资金与人才优势不明显的产业园区在招商与运营方面所面临的竞争相对激烈。高端园区经营则向特色产业集群、园区数字化运营、提升园区综合全流程服务等方向转型。

  (2)公司资源积累情况分析

  经历近30年经营发展,公司开发运营的科技园区累计引进高新技术企业3000家,累计引进规上企业1,800家,世界500强企业20家,上市企业60家,公司在持续推进园区建设发展中,不断提升在产业培育与集聚、资本经营及公司内部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核心能力,积累了创新助力、产业培育、区域开发经验,践行企业客户“时间合伙人”的理念,在产业研究、开发管理、产业招商、运营服务、产业投资等方面形成了独特的优势。

  (1)专业研究能力。围绕重点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科技三大产业方向的若干细分领域开展自主独立的产业研究是公司园区开发运营的基础能力,专业的产业研究助推业务持续良性发展,为招商运营提供了专业支撑。

  (2)精细管理能力。基于近30年积累的产品设计和开发经验,公司能够依据区域规划、产业特性与企业需求提供专业、适用的高品质空间载体。前端,基于产业理解和丰富的园区产品库,提高产品定位精准性;中端,依托强大的成本配置、供应商管理及施工管理能力,建设高性价比产品;后端,及时形成企业用户反馈,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优化产品体系,为招商提供正向带动。

  (3)市场招商能力。公司打造了一支市场化、专业化的招商团队,以产业链为核心有效灵活地制定招商策略,建立了产业链招商、渠道招商、运营招商、场景招商、资本招商等全方位、多层次招商体系,利用产业资源库和跨区域园区布局开展前置招商,与政府联合推动龙头企业落地和产业配套跟进,通过系统化运营服务提升企业黏性,吸引优质企业集聚发展。

  (4)立体运营能力。公司根据“延链、强链、补链”原则,以产业链为核心、向前挖掘科研链、向后打通资本链,打造面向园区企业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平台,覆盖基础服务、资产服务、数字服务、市场资源、技术转移、金融支持等增值服务,精准对接园区企业,提供一站式需求解决方案。

  (5)精准投资能力。公司建有专业的投资团队,通过“直投+基金”方式,已经参投了诸多项目。同时,积极借助银行、证券、保险、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科技金融机构的牵引作用,整合科技金融服务资源,借船出海,实施从天使、VC、PE到产业并购的投资链布局。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科技园区板块主要在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亿元、万平方米

  

  公司紧跟国家和区域产业发展战略,重点聚焦智能科技和生命科技两大产业主题领域,围绕电子信息、软件信息服务、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基因诊断、医疗器械、生物农业等细分领域,在全国布局主题产业园区。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在湖北、湖南、重庆、上海、安徽、浙江等全国重点省份开发运营多个产业园区。在园区产业招商过程中,公司强化发现和挖掘具有高成长性投资价值的企业的能力,按照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投新兴产业的原则开展价值投资,以前瞻性投资分享产业发展红利。通过专业运营,实现对园区企业需求的一站式满足,围绕产业链,推动科研链、人才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同时充分发挥智慧园区数智化工具作用,持续推动服务创新与科技赋能。

  (3)研发投入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公司科技园区板块的研发投入分别为520.20万元、614.45万元和100.80万元。在科技园区业务板块中,公司主要系作为业主单位统筹园区建设,通过招商吸引产业客户并为园区客户提供后期运营服务。

  3、本次交易获取资金的后续使用安排

  本次交易后,公司拟将所获取资金进一步投入发展存量业务以及积极布局新兴业务。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需求,未来业务的发展计划如下:

  (1)环保科技板块

  环保科技板块拟在巩固现有投资运营规模的基础上,重点提高市场开发能力,通过横向及纵向延伸产业链的方式布局新赛道,同时通过合作模式多元化的方式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

  1)燃煤电厂烟气治理

  以BOT、TOT、OM等模式进一步扩大运营规模,向非电行业烟气治理横向延伸,开拓无废产业园的投资、建设、运营新方向,实现资质提升和项目突破。

  2)垃圾焚烧烟气治理

  一方面确保存量项目及增量项目安全保质按期交付与计划回款足额收回,严控成本费用,确保毛利实现;另一方面依托泰欣环境在垃圾焚烧烟气治理行业的领先地位,全力开拓焚烧发电烟气净化领域EP、EPC业务,结合自身环保行业BOT项目操作和运营经验,开拓垃圾焚烧电厂的投资建设运营业务,并通过垃圾焚烧业务的再延伸,布局与垃圾来源相关的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

  3)水务治理

  一是加大水务治理业务新项目的拓展,加快新签投资项目的建设,通过EPC等方式获取当期收入及利润。二是继续加强存量项目精细化运营管理,提升数字化、智慧化管理水平,提质增效。

  此外,环保科技板块与科技园区板块对存量园区进行提升改造,建设低碳园区,同时在新建园区项目中筹划、规划并协同推进建设零碳园区,加大“双碳”业务储备。

  (2)科技园区板块

  科技园区板块旨在“平台+运营+投资”的基础上,构建园区全产业链大运营商业模式,进一步夯实平台租售盈利基础,延伸和深挖运营内涵,做强产业投资和专业输出,快速推进园区资产证券化进程。具体包括:1)做大园区平台,加强重资产项目的落地速度及对长三角、大湾区、成渝经济圈项目拓展力度,夯实平台盈利基础;2)完善运营体系,为园区管理和企业发展提供技术化服务,降低园区运营成本,实现园区非租金收入增长;3)提升资产价值,不断强化“基金+园区+服务”综合优势,实现“投招联动”,同时以产业运营为切入口,提升投后深度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自持资产收益率,实现园区公募REITs工作质的突破;4)提高孵化能力,以推动高水平创新创业为目标,通过“人才+投资”双轮驱动,大力完善园区孵化创新生态。

  (3)积极布局新兴业务

  未来,上市公司还将按照市场化原则,寻找有发展潜力或资源的优质企业,推动有科技含量、核心资源或与现在产业形成强大规模效应的企业进行重组,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企业的估值逻辑。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高质量发展,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升上市公司估值,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三)请结合本次重组目的、重组方案等,说明继续持有湖北路桥剩余34%股权的主要考虑以及后续安排

  1、本次重组目的

  详见本题“(一)结合公司目前科技园区、环保科技业务的经营数据以及本次资产出售前后公司盈利能力的变化,量化说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目的和合理性,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的相关回复内容。

  2、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为东湖高新拟以现金交易方式向建投投资出售其所持湖北路桥66%的股权。本次交易后,建投投资持有湖北路桥66%股权,上市公司仍持有湖北路桥34%股权。

  3、继续持有湖北路桥剩余34%股权的主要考虑以及后续安排

  湖北路桥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61,653.94万元,规模较大,交易对手一次性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存在一定的资金压力。结合交易对手自有资金情况,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方案确定为上市公司出售标的公司66%的股权,对应作价为238,691.6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继续持有标的公司34%的股权,有利于上市公司充分了解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并在重大事项决策中保有否决权以维护自身作为少数股东的权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剩余股权不存在进一步出售计划及处置安排。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科技园区、环保科技业务经营情况良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上市公司营收质量、降低财务风险、整体降低关联交易规模、优化产业结构,符合国家支持并购重组的相关政策,本次交易具备一定的合理性。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在环保科技板块、科技园区板块业务具备核心竞争优势。本次交易后,公司将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发展环保科技和科技园区业务,并积极布局新兴业务方向。

  3、考虑到若交易对手方一次性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可能存在一定的资金压力,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方案为标的公司66%股权。本次交易后,湖北路桥剩余34%股权仍由上市公司持有。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进一步出售计划及处置安排。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第七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之“(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二:关于标的资产的减值情况

  草案披露,2023年1-6月,湖北路桥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55亿元,占归母净利润比例为262.71%;计提资产减值损失0.48亿元,占归母净利润比例分别为81.36%。

  请公司补充披露:2023年上半年湖北路桥减值损失计提的具体情况,包括测算过程和具体参数等,说明2023年上半年标的公司减值计提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分析是否存在通过减值做低资产交易价格的情形。

  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回复说明

  (一)2023年1-6月,湖北路桥减值损失计提的具体情况

  1、2023年上半年,湖北路桥减值损失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2023年1-6月,湖北路桥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5,480.46万元,其中主要为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13,137.50万元;湖北路桥计提资产减值损失-4,775.33万元,为计提的合同资产减值损失。2023年1-6月,湖北路桥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及合同资产减值损失合计金额为-17,912.83万元,占其该期间所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总额的88.43%。

  2、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湖北路桥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湖北路桥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下转C3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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