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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89        证券简称:三未信安        公告编号:2023-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12个月);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047,951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2,205,773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   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4,253,724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4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9月1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91号),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未信安”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140,000股,并于2022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76,556,26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0,306,07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250,19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及限售期间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加的股份,限售股股东数量为6名,其中:(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5名,对应的限售股数量合计为22,205,77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9.50%;(2)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名,对应的限售股数量为2,047,95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80%。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12月4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以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为:

  1. 2022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9名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上述股票期权已完成行权,新增股份于2023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次变动后,公司总股本由76,556,268股增加至76,952,268股。

  2. 公司2023年4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29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公司以2023年5月15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76,952,268股增加至113,889,356股。

  除上述股本数量变动情况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以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据《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部分限售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北京立达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企业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中网投承诺如下:

  “1.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晚于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则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关于上述股份锁定期的要求发生任何变更的,上述承诺内容应进行相应调整。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南山基金、北京云鼎和刘明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企业/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部分限售股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北京立达、中网投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企业/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企业/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企业/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企业/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战略配售股份的锁定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三未信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三未信安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三未信安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4,253,724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047,951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2,205,773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4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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