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2版)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君安认为京仪装备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京仪装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姚涛、黄祥作为京仪装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姚涛先生:现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法学硕士,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曾主持或参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IPO、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姚涛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黄祥先生:现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高级执行董事,管理学学士,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曾主持或参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IPO、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IPO、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黄祥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人股票的收盘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本条项下减持价格应根据监管规则作相应调整)。
四、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发行人收到相关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决生效,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单位不会减持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单位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则。
六、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七、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
航天国调、尖端芯片、橙叶峻荣、海南悦享、嘉兴宸玥、芯存长志、宁波先达、新鼎啃哥、博涛科技、泰达盛林、维通光信、信银明杰、中山宸玥、中信证券投资等14家机构为发行人申报前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上述股东对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承诺如下:
“一、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两者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机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单位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则。
三、本机构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机构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机构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股东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机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单位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则。
三、本机构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机构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机构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副董事长赵力行,董事、总经理于浩,副总经理卢小武,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周亮,监事刘鑫杨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安徽北自的财产份额,也不由安徽北自回购本人持有的安徽北自的财产份额。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通过安徽北自间接减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当年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或者每年转让的安徽北自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当年所持有安徽北自财产份额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如本人离职,则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安徽北自财产份额。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三、本人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通过安徽北自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发行人股票的收盘价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发行人收到相关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决生效,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则。
六、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七、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上述承诺在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5、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周亮、芮守祯、何茂栋、杨春水、吕维迪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安徽北自的财产份额,也不由安徽北自回购本人持有的安徽北自的财产份额。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如本人离职,则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安徽北自财产份额。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五、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上述承诺在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二)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京仪集团、北控集团、安徽北自、赵力行
本次发行前,京仪集团、北控集团、安徽北自、赵力行(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股)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上述股东承诺如下:
“1、所持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人/本单位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本人/本单位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本单位不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果本人/本单位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本单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4、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前,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通过泰达新原、泰达盛林间接持股),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泰达新原以及泰达盛林,上述股东承诺如下:
“1、所持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人/本单位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本人/本单位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果本人/本单位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本单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3、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制定的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份;(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相应义务。
1、公司回购股份
本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20%,回购计划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20个自然日(自触发日起算),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额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控股股东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计划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20个自然日(自触发日起算),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高于发行人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实施完毕后,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额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计划中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20个自然日(自触发日起算),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1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税后)30%;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未来聘任新的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中已作出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果在公司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1、已了解并知悉《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对于公司股份的回购或购回,公司出具如下承诺:
“1、公司承诺将保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等相关内部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实施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公司承诺将保证公司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
3、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为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4、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及直接控股股东京仪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北控集团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进行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届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果因本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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