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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3版)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3版)

  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京仪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北控集团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单位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督促公司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届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3、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事项的议案》;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发行上市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进行了承诺。

  1、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了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或填补可能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使用合法合规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已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项目的建成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优化产品结构并提高市场份额,将促进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将积极调配内部资源,已先行通过自筹资金开展募投项目。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建立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维护投资者资产收益权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同时,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稳定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维护公司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利。

  4、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公司将继续在现有基础上大力开展业务,积极发挥资本市场的优势,扩大和拓展业务规模,凭借管理层的行业经验及公司的技术能力,满足客户不断增长和变化的需求,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同时,公司将积极加强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将积极推进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要,紧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并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2、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

  “1、本单位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单位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3、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单位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4、本单位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法律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法律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藉此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原则上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间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不满足下述现金分红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系指:

  (1)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数;且审计机构对当年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证公司维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资金需求;

  (3)未发生存在累积未弥补亏损、资产负债率高于70%、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特殊事项,其中“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除外)累计资金支出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决议程序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及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进行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之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4、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本公司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督促发行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单位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发行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之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4、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单位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单位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本单位将积极与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5、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3、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中介机构

  国泰君安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作出以下承诺: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致同会计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元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国融兴华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以下承诺:

  “因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上述责任主体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果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于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暂停向于本次发行之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

  5、在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停发薪酬或津贴,同时,本公司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的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7、本公司就本次发行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2、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果本人/本单位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本单位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将应付给本人/本单位的现金分红、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本单位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4、本人/本单位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该等收益的5日内将该等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5、本人/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6、本人/本单位就本次发行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3、其他股东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果本单位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单位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将应付给本单位的现金分红、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单位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4、本单位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该等收益的5日内将该等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5、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6、本单位就本次发行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十)其他承诺

  1、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本单位将确保本人/本单位、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按照《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本人/本单位承诺并确保本人/本单位、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不会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如出现因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京仪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北控集团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没有投资或控制其他对发行人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也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保证不自营或以合资、合作等任何形式从事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现有的或将来成立的受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亦不会经营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三、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无论任何原因,若本单位或附属企业未来经营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本单位同意将根据发行人的要求,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合法的途径对本单位或附属企业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四、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凡本单位或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单位将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五、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其股东有权根据本函请求本单位赔偿发行人及其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发行人所有。”

  3、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股东合法、真实拥有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完整所有权,该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股东海丝民合、国丰鼎嘉、宁波先达、中小企业基金等私募基金穿透后存在国泰君安下属公司相关的投资,国泰君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合计低于0.1%。上述间接持股比例较低,是国泰君安控制的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投资主体或金融产品管理人依据市场化原则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情形或利益冲突情形。除前述情形外,本公司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关于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京仪集团承诺:“如因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费用,或者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问题承担任何损失或罚款的,本单位将无条件地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所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避免给发行人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本单位在承担前述款项后,不会就此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十一)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分别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股票回购等事项做出承诺;上述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履行其所作出承诺已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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