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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辞职 暨补选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89          证券简称:澄天伟业       公告编号:2023-036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辞职的情况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陈丽琪女士的辞职报告。陈丽琪女士因个人原因,提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陈丽琪女士原定任期至2024年12月19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陈丽琪女士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监事会对陈丽琪女士在任职期间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的情况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陈丽琪女士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导致公司监事人数少于法定最低人数,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会议选举袁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2023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袁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袁丹女士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

  袁丹女士:女,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任富士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员,2015年5月至2021年6月伟易达电子产品(深圳)有限公司成本管理员,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任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采购主管,2023年3月至今任公司采购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袁丹女士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有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300689          证券简称:澄天伟业       公告编号:2023-035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24日以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亲自出席监事3名(其中,监事李猛、楼丽莎以通讯方式参与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全体监事共同推举李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选举袁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袁丹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

  袁丹女士:女,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任富士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员,2015年5月至2021年6月伟易达电子产品(深圳)有限公司成本管理员,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任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采购主管,2023年3月至今任公司采购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袁丹女士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有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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